财税2017年90号文件(从企业调到事业单位工作,退休后的养老金如何领取)
这个问题实际上牵扯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衔接的有关问题。
虽然很多人接触的少,但是确实有相应的文件规定,是人社部规2017年第1号文件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问题的通知。
不过,这一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养老待遇计算办法的确定文件。
如果是在养老保险办法改革后,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转移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由于计发办法是一种方式,可以说跟在企业工作退休金是完全一样的。
不过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有10年的过渡期,上述计算方法是过渡期以后退休的人员。过渡期内退休的,要按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其老办法退休待遇,然后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比较计算养老金。情况还是有点复杂。
至于2014年10月之前的人员流动文件,是劳社部发2001年13号文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件中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算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仍然由社保机构管理,退休时个人账户储蓄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扣减机关事业单位办法的计发的养老金。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比较早,那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是相互认定的,一起用于养老金计算模式。即使是2014年10月改革以后也是这样,可以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根据退休时的职务、职称或技术级别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相应待遇拨付基金,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过有一部分待遇是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就是之前个人账户的部分。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2005年开始办法有所改变,不再是1/120,而是根据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确定。60岁退休是139个月,50岁退休是195个月,55岁是170个月。这一部分待遇会抵发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养老金。
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有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企业的缴费年限会通过连续工龄的方式,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办理退休。
但是如果是2014年10月之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又在2024年10月之后退休,虽然说使用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但实际上是跟企业退休方式差不多的,这也是我们国家养老金并轨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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