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农村房屋卖了,动迁赔偿款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动迁款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比较复杂的,涉及主体多,时间跨度久,法律方面又不完善。要解决您提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多个角度一一分析。
在具体解答前,需要先明确,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农村房屋建在宅基地上,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户,即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有可能对应不同的主体。宅基地只能特定的主体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目前,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进行买卖,交换。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以出卖方为原点分析。
如果出卖方的身份是城市居民,但在农村有农房,将这个房屋出卖了。
如果卖给另一个城市居民,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少见);如果出卖给老家的本村村民,村民具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故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出卖方的身份是农村居民,将宅基地的房屋卖给了城市居民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合同无效。将房屋卖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合同有效。
其次,我们以合同的效力为原点分析。
根据上述交易双方的不同身份,会分为有效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
对有效的合同,即使拆迁了,动迁补偿款也属于买受方的了,和出卖人无关。 实践中,有的农房最后经过几手买卖,但不管怎么流转,只要最后一个买房人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则农房买卖合同对最后买受人就是有效的,动迁赔偿款也属于最后的买受人。
但对于无效合同遇到动迁赔偿时,处理比较麻烦。各地也不一样。也分两种情况。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但是,我也见过有的地方,法院直接判决购房人自行拆除房屋,将宅基地交还出卖方,确实是比较惨了!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我的意见是,有宅基地的要珍惜国家给予的福利,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卖了,要买房的,也要注意风险,尽量不去买,免得损失无法预估!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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