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 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 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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