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预案(哪些单位要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哪些单位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主体的权威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层面的《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俗称新安法),另一个是行政规章层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19年7月11日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二、根据上述两个权威规定判断,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例外。相关条文如下:
1、新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新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4、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三、特别说明:虽然说生产经营单位一律都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不等于说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无差别地统一编制一样的应急救援预案。差别要求具体情形如下:
1、必须编制综合预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各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2、专项预案的选择性编制形式: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3、必须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4、最低限度是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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