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工程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第1.0.1条 为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减少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防腐蚀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对原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 第1.0.4条 对施工配合比有要求的防腐蚀材料,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不得任意改变。 第1.0.5条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层处理及要求 第一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 第2.1.1条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基层的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 现象。平整度应用2m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mm。 第2.1.2条 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进行块材铺砌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进行其它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 应做成斜面或圆角。 第2.1.3条 基层必须干燥。在深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注:当使用湿固化型环氧树脂固化剂施工时,基层的含水率可不受此限制,但基层表面不得有浮水。 第2.1.4条 基层表面必须洁净。防腐蚀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的浮灰、水泥渣及疏松部位清理干净。基层表面的处理方法,宜采用砂轮或 钢丝刷等打磨表面,然后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吸尘器清理干净。当有条件时,可采用轻度喷砂法,使基层形成均匀粗 糙面。 第2.1.5条 已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或改建、扩建工程中已被侵蚀的疏松基层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可使用溶剂、洗涤剂、碱液洗涤或用火烤、蒸汽吹洗等方法处理,但不得损坏基层; 二、被腐蚀介质侵蚀的疏松基层,必须凿除干净,用细石混凝土等填补,养护之后按新的基层进行处理。 第2.1.6条 凡穿过防腐层的管道、套管、预留孔、预埋件,均应预先埋置或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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