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权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谁的权力更大)
一个家庭里的保姆和主人,谁的权力更大,相信如有人提出这个问题时,会被人笑话的。物业公司在小区里的角色,就如同一个家庭里的保姆。业委会就如同这个家庭的代表,受全家庭成员的委托,来寻找保姆,保保姆谈价钱、谈条件的。但是,换成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由于很多人,应该说是绝大部分的人都不懂,或者说不明白,因此,本人在此作一常识性普及。
从民事权利关系来说,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甲方和乙方的关系。
但是,从居民小区事务的关系来说,业委会的权力要大于物业公司,因为业委会可以监督、考核物业公司,甚至解聘物业公司,重新另选物业公司。但是,这样的前提条件是业委会的综合能力要比较强,并且要站得正、行得端。
其次,业委会是组织制定小区里的各种规章制度的主导者,其中,涉及物业服务的部分,是要交给物业公司执行的,比如,业委会制定了小区里的停车管理实施细则后,物业公司就必须按照这个规定严格执行,也就是说,业委会可以要求或者命令或者责令物业公司执行,但物业公司是不可能命令、责令业委会的,最多只能是请求协助、配合和支持。
那么,业委会的权力又是从那里来的呢?
业委会的权力是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那里来的。业委会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当然,现实中,很多小区的业委会是由业主代表团产生的,因为很多小区实在太大,要召开业主大会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如是我们国家的国务院机构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如果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那成本太多,时间太长,或者就根本没有这个条件。
换句话说,业主大会是居民小区的最高权力赋予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小区业委会的权力赋予者。业委会牵头组织制定的有关小区的各种规矩,经过征求广大业主进行补充完善后,提交业主代表团审议表决通过后,就成为了小区的“法律”了,当然,这个“法律”不仅仅是针对小区物业公司的,也是针对涉及到小区里的所有的人、事和物的。是大家都要遵守和执行的。
可是,小区的法律由谁来执行的呢,最常见的就是涉及到物业公司的,或者说在物业公司合同范围内,义务范围内的,由物业公司来执行。没有在物业公司义务范围内的,但和物业公司有关的,业委会也可委托或者授权物业公司来执行。比如:对于欠交公共电费的业主,业委会就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欠费者名单,甚至授权其加收滞纳金的权利。因为欠交公共电费者,已经影响到了小区整体的正常运行。例如,破坏小区公共财物的,业委会可以制止,因为是属于所有人的,并且决定如何赔偿,甚至要求警方、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但是,如果不属于物业公司范围内的事,业委会就要组织业主来执行或者解决问题。比如涉及开发商的遗留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能力解决,得业委会出面进行推进。比如小区里需要增建一道围墙,那么围墙资金、材料以及围墙的样式设计,就得由业委会组织。至于施工、监督施工,业委可以自己找施工队,自己组织人员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找施工队,由物业公司监督施工等等。
只不过现实中呢,很多人不懂得业委会的作用,更不懂得业委会后面还需要组建小区的业主代表团,好多事情就搞不明白,弄不清楚了。
现实中更可怜的事情是:很多业主不知道在小区的各种规矩的制定前主动参与进去,并经过深思熟虑后提出自己的意见观点和建议,而是认为与自己无关,这些就是最低档次的业主了,他们根本就不懂得自己的话语权不能放弃和让渡,甚至到了小区的规矩由物业公司制定的地步,这些都是非常可怜又可悲的。而且,当规矩由别人来制定并且已经实施了的时候,你要来推翻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高级的业主,或者说档次高的小区居民,就是要在小区的规矩制定前,或者说在没有规矩的情况下,主动表明建设制定小区的相关规矩,如果能自己主动的积极地最先起草草案,那是小区最高档的业主,只不过,你起草的草案要基本符合小区多数业主的意见,这样在补充完善的时候,不至于被否决。在提交审议表决的时候,才能有效通过。
因此,积极主动的参与小区事务建设,主动表达自己的合理性的、可行性的、可操作性的观点,这样的小区居民多了,就是小区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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