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医保外配处方相关规定)
新闻 2022-09-22 06:29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病人接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一、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医师开具的药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二、 外配处方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
三、 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配方责任制。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外配处方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四、 定点零售药店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药。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处方药的配伍和剂型、剂量。
五、 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用印章和医师签名进行备案、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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