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5 12号(别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使用吗)
新闻 2022-09-19 14:26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使用艺名、别 名等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向具有约束力,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此来看,只要合同是自愿签订, 并且具有证据证明所署别名确实属于本人,同时订立的合同又是合法的,那么劳动 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 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 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 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 要能够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别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就可 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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