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替人担保贷款,合同签了两年,第一年还钱后借款人又续贷,现在借款人跑了自己有责任吗)
新闻 2022-09-19 07:41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不用再对借款人新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如题所述,我先简单描述一下基本案情。甲向乙借款若干,由丙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一年之后,甲向乙偿还借款,随后甲又重新向乙借款若干。如今甲无力偿还借款而选择跑路,丙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丙只为甲向乙的第一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没有对第二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虽然保证期间约定为两年,但是担保债权是具有从属性的,他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债权也随之消灭。丙为甲向乙借的第一笔借款提供保证,但一年后甲就向乙偿还了该借款。因此,主债权已经因为清偿而消灭,丙所负有的保证责任自然也就随之消灭。
至于甲向乙借的第二笔借款,丙不但毫不知情,而且没有为其提供新的担保,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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