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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消费注册商家服务平台(江西省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新闻 2022-09-19 02:06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财务科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

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七条 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一般 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28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3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四条 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目的地的市交通费用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五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公务车出差,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五)外派进修学习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报到、返程及进修学习期限1个月以上往返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六)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十八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二、公务用餐有关规定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之风,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用餐

1、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1)处级接待用餐标准:150元/餐/人;

(2)科级接待用餐标准:100元/餐/人;

(3)股级接待用餐标准:60元/餐/人。

2、公务接待用餐的办理流程

(1)负责接待的,由各科室主任提前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接待登记呈批卡,职能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签批。

(2)领导干部负责接待的,要提前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由主要领导安排办公室负责人,填写接待登记呈批卡,办理好相关呈批手续,再安排接待用餐。

3、公务接待用餐报账

(1)公务接待用餐餐费报账该开具正式发票,消费超过标准额度按标准额度报销;

(2)报销须附公函邀请函或检查、调研通知文件等依据;

(3)报销须附公务接待登记呈批卡;

(4)报销须填写、粘贴好报销有关单据,签署好有关手续。

(二)公务下乡用餐

1、公务下乡用餐标准(如由相关单位接待不予报销)

60元/餐/人。

2、公务下乡用餐办理流程

(1)一般人员下乡需要用餐的,要提前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填写下乡用餐登记呈批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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