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分配方案已出来,但还没有真正分配,新的债权人出现能否申请加入分配)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截止点是在财产执行终结之前,但是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这个实践中还是一直有着不同的做法。
江苏省高院对于参与分配的时间点是有着明确的规定。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参与分配,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提出,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两个法院,一个是以拍卖成交前一日,一个是以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之日。但总体来说,在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已经出来,只是尚未分配,那基本上主要的执行工作都应当已经完成。这个时候想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相应的执行款项,有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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