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企改革,为什么要抓大放小啊)
抓大放小,按照权威的解释,“抓大”,是指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放小”是指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一方面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抓大放小,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政府掌控100个大型中央企业和2600个大型地方企业,其余企业则采取租、包、卖等多种形式非国有化。政府抓大最新的体现是,国资委近期首次明确,国家要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和航运七大行业实行控股。政府抓大最突出的成效是,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由最初的仅2至3家,发展到目前的10多家,清一色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放小似乎比较容易理解,放小既可收缩战线、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的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和效益,又有利于减轻社会震动,有助于渐进式改革的推进。因为毕竟国有中小企业普遍资本有机构成不高,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的轻纺工业,生产经营过程的供、产、销地域性较强,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改革的影响面比较小,且地方政府有较大的管理自主权,因此改起来也比较容易。而且在放小过程中扶小,形成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格局,无疑对改善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是有助益的。实践证明,通过租、包、卖等形式对国有中小企业进行非国有化,尽管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操作不够规范、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增加甚至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等问题,但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的改革总体上还是成功的。有学者在2002年比较了634个国有企业民营化前后3年在盈利、产出、负债率、生产力等方面的差异后发现,这些企业民营化后在收益、实际销售、生产力等方面确实有了提高。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004年在回应国资流失大讨论时,明确表示,国有企业的数量在减少,但是资产的质量在提高,竞争能力在增强,经济效益迅速提高。这可以说是我们多年努力工作、想追求的一个局面。李荣融提供的一组数据是,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998年是23.8万户,到2003年是15万户,减少了40%;职工人数,1998年是7804万人,2003年是4311万人,减少了40%;实现利润,1998年是214亿元,2003年是4951亿元,增加了22倍;企业资产总额,1998年是14.9万亿元,2003年是19.7万亿元,增长了35%;国有企业净资产,1998年为5.2万亿元,2003年为8.4万亿元,增长了60%;2003年国有资产收益率是5.9%。放小之所以成功,按照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观点,是因为既解决了企业制度中的激励机制问题,也解决了企业制度中的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以上分析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放小不错,放小容易,放小放出了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放出了市场竞争的局面,放出了效率和效益的改进,对国有企业的放小必须充分肯定。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怎样评价国有企业改革的抓大。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抓大的理由,归纳起来,一是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继续让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这是所谓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考虑。二是从提高产业集中度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角度考虑。产业集中度是指某一特定市场中少数几个最大厂商(通常是前4位、5位、8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它是反映市场寡占程度的一个指标。许多专家学者对我国产业集中度进行过研究,结论似乎都是我国产业集中度太低影响了产业竞争力。这样,“抓大”,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似乎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三是出于改革策略上的考虑,先抓住大的,放开搞活小的,似乎更有利于改革的推进。按照经济学家吕政的分析,国有大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化程度高,对国民经济全局有较大的影响,在大企业就业的职工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改起来难度比较大。先抓住大的,放开搞活小的,可以避免国有大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资产大量流失,以国有大企业作基础的国家税收来源能够保持稳定增长,使政府有能力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抓大的理由或许还有一些,但根据笔者的理解,恐怕主要是以上三个方面。如何看待这些理由,怎样评价国有企业改革抓大的效果,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 先说第三个理由。如果说从减轻社会震动、推进改革顺利进行的角度考虑,先抓住大的,放开搞活小的,从而为整体改革创造条件,接着再改大的,放开搞活大的,这一理由是恰当的,而且操作起来也是可行的,也就是说抓大不是抓住不放,抓大不是不改大,抓大是暂时的,是在为改大创造条件,抓大放小就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能作为长久之策。抓大放小就只能作为国企改革过程中一段时间要坚持的方针,而不能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 再看第二个理由,即从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竞争力的角度考虑要抓大。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这种考虑而抓大,至少有两个途径。一是鼓励和扶持非国有中小企业,让非国有中小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和组织创新做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通信、计算机、家用电器等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企业,像联想、TCL、海尔、华为等,它们的出现既提高了其所在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也提高了我国在这些产业的竞争力。二是做大国有企业。对此,我们长期的做法是用行政的办法,搞“拉郎配”,其结果是形成了一些“个头”很大、效益很低的“泥足巨人”,甚至把原有的好企业也拖垮了。实践已经反复证明,通过政府主导、用行政的办法做大国有企业,既达不到优化结构的目的,相反,还有可能由于强化行政控制,妨碍经济改革的进程,使企业总体状况恶化。因此,我们可以说,用行政的办法抓大国有企业是不成功的。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也开始尝试用市场的办法来抓大,即依托经过初步改革、建立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转让股权或收购兼并等,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用这种方式抓大,涌现出了像康佳、华源这样一些取得好成绩的事例。实践证明,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大公司、大企业,其效率与效益都是改进的,有很强的生命力。这样抓大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不仅改进了企业本身的效率与效益,而且对提高产业集中度,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确实是有促进作用的。需要指出的是,用市场的办法抓大国有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成效还只是初步的,诸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力、电网、中国电信等大公司、大企业目前表现出的较高回报率,主要还是靠占据垄断地位而获取垄断利润,其竞争力还需要市场和时间的检验。而且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长期趋势分析,要提高产业集中度,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最终恐怕主要还得靠非国有资本,靠非国有大公司、大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讲,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抓大恐怕也只能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而不能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 最后分析第一个理由,也就是从保住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角度抓大国有企业。主流的观点是要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占支配地位。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资委最近推出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把国家控股的行业明确为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和航运七大行业。其选取的标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样的理由看起来无懈可击,尤其是上升到意识形态高度,也让许多人望而却步、不再设问。但是本着学术自由、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想法,笔者以为这一理由仍然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早在1996年,笔者曾经在《经济学消息报》和《贵州日报》撰文,从发达国家及我国发达省份的实践、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四个方面,按照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一贯认识,就所有制结构调整,提出了“以公营经济为基础、民营经济为主导”的理论主张,尽管该主张明显与主流观点不同,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评,但笔者至今仍认为,按照效率和公平标准判断,以上主张仍然站得住脚,很难被推翻。最近读了经济学家许小年在《南方周末》发表的文章,该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国家控股的七个行业进行解析,更加深和坚定了笔者的认识。按照许小年教授的观点,上述国家控股的六项标准中,仅公共品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其他均带有主观任意性。公共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通常存在的外部性,使得政府介入其供应理由相对充分。依此标准,除了电网、电信中的通信物理网络、民航中的机场、航运中的港口、码头、航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具有公共品性质和外部性,政府可以介入其供应,并在供应效率优于民间资本时也可以控股外,其他行业的国家控股都缺乏充分的理由。界定政府职能的依据不是行业的名称,也不是行业的技术属性,更不是笼统的“国民经济命脉”或“支柱产业”,而是产品和服务的特征,是补充市场的不足。在市场经济中,凡政府经营的都应该是微利或亏损的,凡赚钱的都应该交给市场,国有资产的经营目标不能也不应该是保值增值,而是实现政府的社会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政府职能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许小年教授还利用2005年A股和部分H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计算了七大行业以及与之相关产业的毛利率,结果发现除了发电、石油加工和航空,其他行业毛利率均显著高于一般认为是暴利的房地产业,后者2005年的毛利率为35.3%。数据说明,政府要么进入了不该进入的市场仍然有效的行业,要么资产增值的冲动已经超越克服市场失效的原有目标。从许小年教授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推论,多年来制约民间资本、非公有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政府以上述第一种理由所实行的垄断。这种政府行业垄断,对竞争及其效率无疑是有害的。据笔者所知,赞成以上看法的人并不只是“一小撮”,就在年初的地方“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和委员都对由政府推动的行业垄断的弊端提出了严厉批评。这样看来,抓大不能成为搞垄断的理由,抓大不是不改大,抓大不是不放大,打破垄断、放大应当是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的趋势。 综上所述,我们的看法是,不能把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方针凝固化、长期化,抓大不应是抓住不放、抓住不改,目前抓大是为了今后放大、改大创造条件;放小也不是放手不管,放小以后还需扶小,使其有可能发展壮大。从这个意义上讲,从中长期看,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似乎应当改为放大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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